首页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42.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42.41 142.41 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修改 (a) 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1)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其申请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b) 除本条(d)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证、运行规范时,应当使用下列程序: (1) 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2)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修改内容提出书面意见; (3) 局方在考虑合格证持有人的意见后,作出修改决定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意见。 (4) 局方考虑合格证持有人的申诉意见后,作出决定并重新颁发合格证或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 (c)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应当参照本规则142.31、142.33和142.35条的规定进行,局方应当在受理申请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d) 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不能按照本条(b)、(c)款规定的程序修改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则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局方可以单方面决定修改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之日起生效。 (2) 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应当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c)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