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13条

第60.13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申请

对每台申请获取或者换发合格证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合格证申请材料,在计划鉴定日期或者原有合格证有效期到期日前的合理期间内,向民航局提交合格证申请材料,对于不同类型的鉴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0.27条、第60.29条、第60.31条、第60.33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的附加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运营人名称,及下列信息:

运营人地址;

(ii)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关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规定的声明。

关于申请人已建立了一套特定程序的声明。该程序能够保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保持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的软件和硬件构型,但本规则第60.45条中规定的改装除外。这个声明应当包括对该程序的描述。

由至少一名符合本条(c)款要求的驾驶员签署的声明,证实下列要求已得到满足: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系统和子系统功能等效于所模拟航空器或者组类航空器的系统和子系统功能;

(i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性能和飞行品质等效于所模拟航空器或者组类航空器的性能和飞行品质;

(iii)对于模拟具体型号航空器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其驾驶舱构型应当与所模拟航空器的驾驶舱构型一致。

关于申请人已按照本规则第60.55条要求建立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质量管理系统的声明。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信息: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类型,即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

(ii)所模拟的航空器型号或者组类;

(iii)所模拟的发动机型号;

(iv)视景系统的制造厂家和型号;

运动系统的制造厂家和型号;

(vi)飞行管理系统的标识和修订版本;

(vi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制造厂家、型号和序列号。

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主观测试中规定的,但还没有进行主观测试(例如盘旋进近,风切变训练等)并且没有申请鉴定的所有操作科目或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系统的清单。

鉴定类型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

计划鉴定日期。

本条(b)款(4)项要求的签署评估声明的驾驶员应当:

由申请人指定。

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是所模拟航空器或者组类航空器的驾驶员;

(ii)对于尚未获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是具有相似尺寸和构型航空器的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