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11条
第60.11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的义务
提供为满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的训练、检查、考试和获取飞行经历要求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运营人应当确保其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经民航局鉴定合格并取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管理和维护人员、设备、资料和符合运行与安全要求的设施,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其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能够持续满足相应鉴定等级。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获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后:
在随后的每12个日历月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相应型号航空器飞行训练大纲,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至少运行1次;
按照本条(c)款(1)项的规定运行相应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时,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相应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或者《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的有关规定。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接受民航局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的检查,包括所有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有关的记录和文件,以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针对每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建立一种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以便获取下列人员在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过程中提出的意见:
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完成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的飞行机组成员;
(ii)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实施训练、检查、考试或者监督获取飞行经历活动的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考试员;
(iii)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从事维护工作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技术和维护人员。
对上述机制所收集的每条合理意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与航空器制造厂家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厂家保持联系。如果航空器制造厂家或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厂家因某些原因已无法再提供技术支持,应当同拥有该型号航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保持联系,以确保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符合本规则第60.35条的要求。
在靠近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地方展示民航局颁发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