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26年)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2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风景资源评价; (二) 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 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 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 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 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