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乱扔垃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