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