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