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