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