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