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第四章 领事认证效力和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领事认证效力和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和已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对领事认证机构出具的领事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该领事认证书的领事认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