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第四章 领事认证效力和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领事认证效力和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