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和人员,必须使用由卫生防疫机构逐级分发或供应的预防用生物制品。

预防用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