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