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人用生物制品。 卫生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或解除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的品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