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