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申请鉴定的理由;

有关人员、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接种、诊治经过;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及依据;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

经鉴定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在鉴定书中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