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