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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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