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年) 第十七条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