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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口单位

第八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第九条 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第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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