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

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

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