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见附件1)等。 第三条 凡从外国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音像制品进口规划,审查进口音像制品内容,确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五条 音像制品进口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六条 国家禁止进口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第七条 国家对音像制品进口实行许可制度。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