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