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