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一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一条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