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