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