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出版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出版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