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