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