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