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出版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出版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