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诽谤、侮辱他人的;
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诽谤、侮辱他人的;
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