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五章 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第三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第三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销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