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章 出版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出版 第十二条 出版音像制品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版号、发行许可证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姓名等事项。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