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掌握音像市场法规政策和鉴别违法音像制品的能力。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