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