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

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

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其他违法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