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1996年1月30日文化部发布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