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制作单位设立 第十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制作单位设立 第十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1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