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非卖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非卖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音像非卖品须统一编号。编号为四段:第一段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段为“音像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年度,第四段为数字编号。音像非卖品应当在其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其音像非卖品编号。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