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标识、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版号)。 版号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管理和调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