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