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六条 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凡牺牲已久之革命军人,其家属无法取得原部队证明书者,经其他有关方面证明,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得按烈属优待之。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