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三条 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为对烈士瞻悼景仰,各地得建立烈士纪念碑、塔、亭、林、墓等。省(市)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烈士事迹编纂委员会,负责搜集、编纂烈士英勇事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