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