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省份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