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二条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凡革命军人逃亡或被开除军籍者,应自接到部队通知之日起,取消其家属之军属资格,并索回军属证明书停止优待。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