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3年) 2.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3年) 2. 2. 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2.1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原因和金额,以及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前后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须经核准的出资人符合股… (2) 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复印件,同时提交相关议案。 (3) 须经核准的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复印件,同时提交相关议案。 (4) 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或股权认购协议复印件。 (5) 须经核准的非金融机构出资人作为控股股东的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须经核准的其他出资人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 (6) 须经核准的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7) 须经核准的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8) 须经核准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具体可参照机构设立章节相关要求。 (9) 申请人关于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的说明。 (10) 金融监管总局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 须经核准的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 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 公司章程。 ③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④ 财务公司变更所属企业集团的,须提供新集团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或中介机构(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2) 须经核准的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 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 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 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 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3) 须经核准的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 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 出资人为境外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③ 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并受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投资非银行… ④ 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投资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批复或支持函。 (4) 须经核准的出资人拟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派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景情况及其担任的职务和职责。 (5) 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 关于股东基本信息和说明材料。基本登记信息、行业信息、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企业状态等,是否被采取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2) 关于股东穿透信息和说明材料。股权结构,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 (3) 关于股东入股信息和说明材料。内容包括: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比例、入股资金来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 (4) 关联交易信息。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股东集团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信息。财务公司股东为其所属集团成员单位的,不需提供… (5) 股权状态信息。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或股份是否被质押或冻结,是否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6) 股东负面信息。可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情形。 (7) 股东履约情况。股东履行承诺事项,落实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8) 股东主动承诺。承诺股东声明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保证不存在虚假记录或重大遗漏。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