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节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 第一百九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境内分支机构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许可程序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以及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